近日,農業農村部網站公布對對十四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第8641號建議的答復,就推動農民專業合作社高質量發展有關建議作出回應。
《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自2018年7月1日施行以來,拓展了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業務范圍,豐富了成員出資方式,確立了聯合社法人地位,為農民專業合作社規范發展提供了更為堅實的法律保障。截至2025年3月底,全國依法登記的農民專業合作社210多萬家,其中聯合社1.5萬家。

對于代表提出的成員退社有時間要求的問題,答復稱,《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要求退社的,應當在會計年度終了的三個月前向理事長或者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其中,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組織成員退社,應當在會計年度終了的六個月前提出;章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退社成員的成員資格自會計年度終了時終止”。考慮到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成員退社時,合作社需要通過對盈余狀況進行總結,以確定退社成員的盈余分配和虧損承擔份額。成員實際退社的時間要受方便結算的限制,以利于保障合作社的正常運行和維護其他成員的權益。成員如在年度中途隨時退社,不僅合作社的事務處理麻煩,業務的執行也會發生障礙。
農業農村部表示,下一步將進一步加強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的指導、扶持和服務,聚焦農民專業合作社面臨的新問題和發展新趨勢,推動研究修訂農民專業合作社法,進一步保障農民專業合作社享有平等市場主體地位。市場監管總局將加快出臺經營主體實名登記管理規范,修訂完善經營主體登記文書及提交材料規范,簡化實名認證程序,提升農民專業合作社注銷登記的便利度。
注:本文由農機網(m.azho.cn)整理發布,資料來源:農業農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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