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對寧夏友農農機服務有限公司和寧夏富民農機有限公司違反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政策處理的通報
各相關市、縣(區)農業農村局,有關農機產銷企業:
經大數據排查,發現寧夏友農農機服務有限公司和寧夏富民農機有限公司以經銷商法人名義申請辦理農機購置補貼。經核查,寧夏友農農機服務有限公司法人替農戶申請辦理補貼1GQN-180型
旋耕機一臺、1LF-325型液壓
翻轉犁一臺,共計申請辦理補貼2130元;寧夏富民農機有限公司法人自購自用9JGW-5型全混合日糧制備機一臺,申請辦理補貼8000元,違反了農機購置補貼相關規定。約談后,兩家企業均能夠主動承認錯誤,退回補貼資金。根據《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產品違規經營行為處理辦法(試行)》(農辦財〔2017〕26號)、《寧夏回族自治區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產品違規經營行為處理細則(試行)》(寧農(機)發〔2022〕3號)及《農業農村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機購置補貼政策監管強化紀律約束的通知》(農機辦〔2019〕6號)等相關規定,經研究,給予寧夏友農農機服務有限公司和寧夏富民農機有限公司警告處理。
各級農業農村部門要嚴格執行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政策規定,進一步加強補貼申請審核、機具核驗、資金兌付及補貼機具使用情況抽查等環節的監督檢查,發現異常情形及違規問題要嚴格依法調查處理,并及時逐級報告。各農機產銷企業要引以為戒,嚴格執行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政策實施有關規定及承諾踐諾,堅決杜絕此類違法違規行為的發生。
寧夏回族自治區農業農村廳
2025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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