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農業農村局 福州市海洋與漁業局 福州市林業局 福州市財政局關于印發《加快特色現代農業發展十條措施》的通知
榕農規〔2026〕1號
各縣(市)區農業農村局、海洋與漁業局、林業局、財政局: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加快特色現代農業發展十條措施》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加快特色現代農業發展十條措施》
福州市農業農村局 福州市海洋與漁業局
福州市林業局 福州市財政局
2026年3月11日
(此件主動公開)
附件
加快特色現代農業發展十條措施
一、支持農產品加工能力提升。全市擇優新培育一批以加工為重點的特色產業專業村(農產品生產加工產值達到300萬元以上,農產品加工轉化率達到60%以上)、農業產業加工強鎮(農產品生產加工產值達到3000萬元以上,農產品加工轉化率達到70%以上)、特色農產品加工園(農產品生產加工產值達到1億元以上,農產品加工轉化率達到80%以上),分別給予“村、鎮、園”中所有新建加工項目的主體總額不超過50萬元、100萬元、200萬元補助。新建、改建近海水產加工船的,按新增投資額10%對加工船所屬企業給予補助,最高不超過200萬元。
二、支持農業龍頭企業壯大。對新增的國家級、省級、市級農業產業化重點龍頭企業(以下簡稱龍頭企業),分別獎勵100萬元、50萬元、20萬元。繼續實施政府基礎風險金項目。支持龍頭企業新增自動化
生產線,智能化分裝線,淘汰落后產能,對農業企業購置先進生產設備的項目,按生產設備購置金額的40%給予補助,每個項目補助金額最高不超過50萬元。
三、支持農業展銷推廣。對經市農業農村部門與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共同舉辦的地方特色品牌農業展示展銷活動和中國農民豐收節主分會場活動,給予縣(市)區人民政府每場獎勵不超過30萬元。對參加市級農業部門統一組織,在境內舉辦的農業類展會中參展、開展宣傳推介、對外交流等活動的涉農企業,按實際發生費用(展位費、推介會等)的50%給予補助,每場每家企業最高補助不超過5萬元。對參加在我市舉辦的國家級漁業展會的漁業經營主體按實際發生費用(展位費、特裝費、推介會等)的50%給予補助,每家企業最高補助不超過5萬元,對組織開展主題活動的再給予最高獎勵10萬元(不超過實際投資金額),每家企業累計不超過15萬元。
四、支持榕臺農業融合。支持閩臺農業良種研發與繁育中心(基地)建設,對新認定的省級基地一次性獎勵20萬元。加大閩臺農業融合發展推廣基地建設力度,對新認定的省級基地,市級一次性獎勵5萬元。支持在福州茶葉交易會建設海峽兩岸“三茶”融合展區,統一組織涉臺涉茶組織或企業集中展示展銷。指導和推動有條件的縣(市)區創建國家級中國臺灣農民創業園、閩臺農業融合發展產業園,創建成功一次性分別獎勵200萬元、100萬元。
五、支持農業科技創新。對列入國家級、省級數字(智慧)農業項目和省級農業物聯網建設項目的,經驗收通過后,分別配套獎勵100萬元、20萬元、10萬元。對新增的市級數字(智慧)農業項目和農業物聯網建設項目,經驗收通過后,分別給予50萬元、10萬元補助。支持農業科技創新,對農業科研、成果轉化、技術推廣等項目給予支持。
六、支持農業品牌創建。對新增福建省著名農業品牌和福州市知名農業品牌的創建主體,分別獎勵30萬元、20萬元。對新獲評全國綠色食品原料標準化基地的縣(市)區農業部門一次性獎勵5萬元。對新申報并取得有機農產品、綠色食品認證的產品分別獎勵3萬元、2萬元,對當年同一獲證綠色食品企業、有機農產品企業累計獎勵金額分別不超過10萬元、15萬元。
七、支持畜牧業轉型升級。對新改建現代設施畜牧項目,投資額在200萬元及以上的,給予一次性50萬元補助。對新改建畜禽糞污綜合利用以及降臭設施設備,投資額在50萬元及以上的,給予一次性20萬元補助。對活禽集中屠宰廠(場)年屠宰家禽30萬羽及以上的,給予一次性30萬元補助。
八、支持農文旅發展。對新列入省級美麗休閑農業點、省級休閑漁業項目的農業經營主體,一次性獎勵20萬元。新建森林步道(在福建省戴云山、鷲峰山省級森林步道規劃福州范圍),每公里補助3萬元。
九、支持設施農業提質。對新建符合省定六類標準的我市設施農業大棚,按省級補助資金的40%配套補助。對在我市新建的深遠海養殖漁場、深遠海裝備養殖平臺,按照省級及以上補助資金的25%給予配套補助,每個不超過100萬元。對新建符合省級設施漁業建設技術要求(不含建設規模)的小規模設施漁業項目,參照省級補助標準給予配套補助,已獲得省級以上財政資金支持的不重復補助。對10畝以上的稻(農)漁、稻螺綜合種養的農業經營主體,每畝分別給予800元、500元補助。
十、支持農業保險優化。通過設立大災風險準備金方式完善農業保險大災風險分散機制。對參加蔬菜種植、設施畜禽、設施食用菌、特色水果、茶葉種植保險的農業經營主體,市級財政給予20%保費補助。鼓勵古樹名木主管部門購買古樹名木保險,對于購買保險的縣(市)區,市級財政給予30%保費補助,每個縣(市)區每年最高不超過10萬元。
本措施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
對同一事項的獎勵按“就高不重復”原則享受。在此期間如遇法律法規或上級相關政策調整變化,本措施也作相應調整。本措施由市農業農村局、市海洋與漁業局、市林業局、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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