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農機網 通知公告】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取消一批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國發〔2018〕28號)精神,加強農業機械維修技術合格證核發行政許可事項取消后的事中事后監管,維護農業機械維修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近日農業農村部辦公廳印發通知,就做好相關工作提出明確要求。
認真履行法定職責。自2018年7月28日起,地方各級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停止受理申請和核發《農業機械維修技術合格證》,各地不再將取得《農業機械維修技術合格證》作為從事農業機械維修經營的必要條件。地方各級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要嚴格依照《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等法規,認真履行監督管理職責,轉變維修管理方式,制定完善事中事后監管工作實施方案。
加強相關標準宣貫。縣級以上地方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農機修理通用技術規范》(GB/T22129—2008)《農業機械維修業開業技術條件》(NY/T1138.1-2—2016)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宣貫,引導農機維修經營者按照標準完善經營條件,承攬業務,遵守國家規定,確保維修質量。農業農村部將根據農業機械化發展需要,適時組織制定修訂農機維修相關標準規范。
推動行業自律。各地要研究發布農業機械維修服務示范合同文本,規范服務內容。引導農業機械維修企業推行服務承諾制,公開服務信息。要求維修企業提供維修服務明細單,詳細記錄送修情況和費用,以及農機用戶簽名等信息,作為消費者維權依據。支持成立各類農機維修行業自律組織,鼓勵其發布服務規范、服務公約,搭建平臺組織交流。鼓勵相關行業協會牽頭組織有實力有信譽的農機維修企業申報承擔有關公益項目和公共服務。
依法開展監督檢查。縣級以上地方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應依照《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農業機械維修管理規定》等法規規章,健全農業機械維修監督檢查制度,加強執法人員培訓。健全監管體制,對農業機械維修者的維修質量、維修設備和檢測儀器技術狀態以及安全生產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于檢查中發現不和規定等情況,應督促限期整改。對于農業機械維修經營者使用不符合農業機械安全技術標準的配件維修農業機械,或者拼裝、改裝農業機械整機,或者承攬維修已經達到報廢條件的農業機械的,依法責令改正并按權限實施處罰。
暢通投訴渠道。縣級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應當明確受理農機維修質量投訴監督機構,公布其聯系方式等信息,暢通投訴渠道。投訴監督機構應依法受理符合條件的投訴事項,調解質量糾紛,必要時組織進行現場調查。縣級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應加強與本行政區域工商行政管理、質量監督等部門溝通協調,細化信息共享反饋機制,將農機維修質量投訴情況定期匯總并逐級上報。對于維修質量糾紛頻發、嚴重違反服務承諾引發服務對象集中投訴的,查實后應發布消費警示,并反饋工商行政等部門和相關征信機構,推動實施聯合懲戒。
農業農村部強調,各省級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要密切關注農業機械維修技術合格證核發行政許可取消后農業機械維修管理工作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跟蹤評估本行政區域相關事中事后監管措施實施效果。要堅持“放管服”結合,加強高技能農機維修人才培養和區域農機維修能力建設,促進農機維修行業健康發展。
所有評論僅代表網友意見,與本站立場無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