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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機網 政策導讀】《
農作物種子質量檢驗機構考核管理辦法》已經農業農村部2019年第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申請與受理
申請考核的種子檢驗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依法成立并能夠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具有與其從事檢驗活動相適應的檢驗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具有不少于100平方米的固定工作場所,工作環境滿足檢驗要求;具備與申請檢驗活動相匹配的檢驗設備設施;具有有效運行且保證其檢驗活動獨立、公正、科學、誠信的管理體系;符合有關法律法規或者標準、技術規范規定的特殊要求。
申請種子檢驗機構考核的,應當向考核機關提交下列材料,并對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申請書;滿足檢驗能力所需辦公場所、儀器設備等說明材料;檢驗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數量與基本情況說明材料;質量管理體系文件,包括質量手冊、程序文件、作業指導書等材料; 檢驗報告2份。
考核機關對申請人提出的申請材料,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當場或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業務辦理系統中將自動顯示為受理狀態;申請材料存在可以更正的錯誤的,允許申請人即時更正;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材料的,予以受理。
考核
考核機關受理申請后應當組織考核,進行能力驗證和現場考評。能力驗證時間由考核機關和申請人商定。能力驗證合格后,考核機關應當及時組織現場考評。
現場考評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質量管理體系文件、能力驗證結果、檢驗報告的規范性和準確性;辦公場所、檢驗場所和儀器設備設施條件;廢棄物處理情況;檢驗操作情況。
考評專家組在現場考評中發現有不符合考評要求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得超過30個工作日。逾期未按要求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相應的考評項目應當判定為不合格。 考評專家組應當在考核結束后2個工作日內出具考核報告。考核報告經專家組成員半數以上通過并由專家組全體成員簽字后生效。對考核報告有不同意見的,應當予以注明。 考核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考核,申請人整改和能力驗證時間不計算在內。能力驗證時間不得超過45個工作日。
審查與決定
考核機關根據考核報告結論作出考核決定。對符合要求的,考核機關應當在中國種業大數據平臺公示考核結果,公示時間不得少于7個工作日;經公示無異議的或異議已得到妥善處理的,考核機關應頒發種子檢驗機構合格證書。對不符合要求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合格證書有效期為6年。合格證書應當載明機構名稱、證書編號、檢驗范圍、有效期限、考核機關。考核合格的種子檢驗機構,由考核機關予以公告。
變更與延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種子檢驗機構應當向考核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手續:機構名稱或地址發生變更的;檢驗范圍發生變化的;依法需要辦理變更的其他事項。機構名稱或地址發生變更的,當場辦理變更手續。
合格證書有效期屆滿后需要繼續從事本辦法第三條規定活動內容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6個月前向考核機關提出延續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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