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機網 通知公告】 各有關單位:
為加強和規范安徽省農業機械試驗鑒定工作,根據農業農村部《農業機械試驗鑒定辦法》(農業農村部令2018年3號)、《農業機械試驗鑒定工作規范》(農機發〔2019〕3號),我站組織制定了《安徽省農業機械試驗鑒定實施細則》,現予以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農業機械試驗鑒定站
2019年12月11日
附件:
安徽省農業機械試驗鑒定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安徽省農業機械推廣鑒定和專項鑒定(以下簡稱試驗鑒定)工作,根據農業農村部《農業機械試驗鑒定辦法》《農業機械試驗鑒定工作規范》以及相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試驗鑒定是指由安徽省財政經費支持實施的農機試驗鑒定。
推廣鑒定堅持公正、公開、科學、高效的原則,促進安徽省范圍內重點通用型農機產品質量的提高和其他先進適用、安全可靠、節能環保型農業機械的推廣應用。
專項鑒定是面向創新產品開展的鑒定,促進安徽省范圍內農機新技術、新裝備的推廣應用。
第三條 本細則適用于安徽省農業機械試驗鑒定產品種類指南(以下簡稱指南)發布、鑒定申請與受理、鑒定實施、證書發放與標志使用、證后監督等工作。
第四條 農機試驗鑒定工作實行信息化管理,通過安徽省農機試驗鑒定管理服務信息系統(以下簡稱鑒定信息系統),實行網上申請、受理、審核、變更、注冊管理,統一公開農機試驗鑒定大綱(以下簡稱大綱)、指南、鑒定結果和證書等信息。鑒定信息系統由安徽省農業機械試驗鑒定站(以下簡稱鑒定站)負責運行維護管理。
第二章 指南發布
第五條 鑒定站負責制定并原則上每年調整、發布指南,明確試驗鑒定產品的種類、范圍和要求,列入指南的產品應有已公布的大綱。
第六條 鑒定產品種類范圍根據安徽省農業生產和農機化發展需要,結合鑒定能力和省級財政預算狀況等因素綜合確定,重點支持具有本省特色的先進適用、安全可靠、節能環保等新型農機產品。
第七條 指南應包括試驗鑒定產品類別、品目等內容。
第八條 鑒定站將指南建議報省農業農村廳同意后發布,并在發布后10個工作日內上傳至全國農業機械試驗鑒定管理服務信息化平臺(以下簡稱全國鑒定平臺)和我省鑒定信息系統。
第三章 鑒定申請與受理
第九條 申請試驗鑒定的產品應在農業機械生產者(以下簡稱生產者)營業執照的經營范圍內,為合格產品,并在指南范圍內。
試驗鑒定一般由生產者申請,由銷售者代理申請的,應當提交生產者簽署的委托書。
第十條申請者通過鑒定信息系統填寫并提交試驗鑒定申請表(見附表)、產品執行標準備案截圖、符合大綱要求的產品照片、產品規格表和用戶名單;同時提交以下紙質材料,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負責。
(一)申請表(從鑒定信息系統下載打印)、產品執行標準文本、產品規格表和產品使用說明書;
(二)實行強制認證或者生產許可管理的產品的證書及附件(如適用);
(三)可采信的檢驗檢測、適用性試驗驗證報告(如適用);
(四)委托銷售者申請的委托書(如適用);
(五)用戶名單,同時提供相對應的用戶購機發票(或提供用戶身份證信息及人機合影照片);
(六)產品創新性說明材料(專項鑒定);
(七)大綱規定的其他資料。
上述材料應為簡體中文版本并加蓋單位印章,其中申請表需經生產者法定代表人簽字,一并寄送鑒定站。
第十一條 試驗鑒定申請表應當按照一個獨立的申請產品填寫,同時申請多個機型時,符合大綱規定的涵蓋機型或鑒定單元,應與主機型合并申報。
第十二條 申請試驗鑒定的產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未列入指南的;
(二)生產量、銷售量不滿足大綱要求的;
(三)申請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且未按要求改正的;
(四)已向其他鑒定機構申請的;
(五)生產者違背所作承諾的,或者申請前五年內有違反《農業機械試驗鑒定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和第三十條的規定的;
(六)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十三條 試驗鑒定申請由鑒定站統一受理。鑒定站對申請材料進行材料完整性和內容符合性審查,自收到書面申請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并通知申請者。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 試驗鑒定項目實行統一編號,編號規則如下:
T(或Z)****34###
其中:T表示推廣鑒定,Z表示專項鑒定
****—4位年號
34—安徽省
###—3位順序號
第四章 鑒定實施
第十五條鑒定站項目管理部門根據項目承擔部門的業務分工統籌安排任務,并明確任務完成時間。
第十六條 試驗鑒定依據相應產品大綱進行。
第十七條項目承擔部門與申請者確定鑒定時間,依據相應產品大綱組織抽取或確認樣機/樣品。
第十八條試驗鑒定用樣機/樣品由申請者提供,并按期送到*地點。鑒定結束且申請者對鑒定結果無異議后,樣機/樣品由申請者自行處理。
第十九條 鑒定站按照推廣鑒定大綱要求,采信申請者申請時提供、具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出具的檢驗檢測結果。
按照專項鑒定大綱要求,采信申請者申請時提供的產品創新性說明材料、縣級以上農機主管(推廣)部門或科研單位提供的適用地區適用性試驗驗證報告。
第二十條在試驗鑒定實施過程中,生產者名稱和注冊地址信息變更的,由申請者在鑒定信息系統中提出信息變更申請。經鑒定站審核同意變更的,即可按新信息進行鑒定;不同意變更的,應按原信息進行鑒定或者申請者申請終止項目。
第二十一條 申請者在鑒定信息系統中提出延期或終止鑒定項目申請的,應經鑒定站審核同意后辦理延期或終止手續;項目承擔部門因故延期鑒定項目時,項目承擔部門應向申請者說明原因,并辦理延期手續,項目延期時間不超過12個月。因不可抗力原因需終止鑒定項目的,項目承擔部門應向申請者說明原因,并辦理終止手續。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項目承擔部門應終止試驗鑒定項目,并辦理終止手續。
(一)申請者提供的用戶信息不真實的;
(二)抽樣基數不符合鑒定大綱要求的;
(三)實施過程中出現不符合項可導致試驗鑒定結論不通過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終止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條 鑒定站應當按相關報告編寫規則及格式編寫鑒定報告,并在鑒定報告簽發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申請者出具鑒定報告。申請者對鑒定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鑒定報告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鑒定站申請復驗一次。
第二十四條 鑒定站組織專家對鑒定結果材料進行評審,在全國鑒定平臺上公布通過鑒定產品的相關信息,并在信息公布10個工作日內,將相關信息上傳至全國鑒定平臺。
第五章 證書發放與標志使用
第二十五條 鑒定站應在鑒定結果公布后10個工作日內向生產者頒發試驗鑒定證書。生產者憑證書使用鑒定標志。證書和標志樣式及規格按照《農業機械試驗鑒定工作規范》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實施。
第二十六條 證書編號由鑒定站統一編制。證書編號與試驗鑒定項目編號保持一致。
第二十七條 通過試驗鑒定的產品,生產者按照農業農村部發布的式樣自行制作標志,并將標志加施在獲證產品本體的顯著位置。標志上的二維碼由鑒定信息系統自動生成。
第二十八條 生產者的名稱或者注冊地點信息發生變化時,生產者應當在3個月內在鑒定信息系統中向鑒定站提出證書變更申請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鑒定站對證書信息變更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經確認符合要求的于15個工作日內完成證書變更。變更后的證書編號和發證日期保持不變,原證書作廢。
逾期未提出變更申請的,證書失效。
有下述情形之一的,證書信息不允許變更:
(一)生產者將名稱變更為下屬企業名稱或變更為上級企業名稱;
(二)生產者成立新企業,將企業名稱變更為新企業名稱;
(三)將生產者名稱變更為其他的企業名稱;
(四)產品型號及產品名稱變更;
(五)涵蓋型號增加的變更。
第二十九條 產品結構、型式和主要技術參數變化在大綱限定范圍內或者大綱未做限定的,生產者可自主變更。涉及影響安全性或主要性能指標的結構型式變化,以及超出大綱限定范圍的變化,需鑒定機構確認。需要鑒定機構確認的變更,生產者應向鑒定站提出變更申請。經確認符合要求的,鑒定站按報告編寫規則及格式出具變更審查確認報告。變更項目編號規則如下:
34****BG###
其中:34—表示安徽省
****—4位年號
BG—表示變更
###—3位順序號
產品結構、型式和主要技術參數變化超出現行大綱限定范圍或經確認不符合要求的,生產者可按初次鑒定方式重新申請鑒定。
第三十條 對變更后的證書信息和出具的變更審查確認報告,按程序予以公布并上傳全國鑒定平臺。
第三十一條 因證書損毀、遺失等原因申請補發證書的,證書持有者應在省級報刊公開遺失聲明,聲明發表5個工作日后,鑒定站受理證書持有者書面申請,并按照相關程序審批后,制作新證書。證書信息不變,證書上應注明“補發”字樣。補發證書信息通過全國鑒定平臺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二條 推廣鑒定證書的有效期為5年,專項鑒定證書的有效期為3年。
第三十三條 證書有效期滿前6個月內,生產者在對下述情況確認無誤后,從鑒定信息系統自行注冊,由鑒定站換發證書。
(一)產品在證書有效期滿時符合現行大綱的要求;
(二)生產者營業執照或登記注冊文件合法有效;
(三)證書信息未發生改變或證書信息發生改變已按規定進行了變更;
(四)產品結構、型式和主要技術參數未發生變化或發生變化未超出現行大綱允許范圍,需確認的已完成確認;
(五)產品未在國家或省級產品質量監督抽查或市場質量監督檢查中出現不合格;
(六)未涂改、轉讓、超范圍使用證書。
第三十四條 鑒定站保存證書有效產品的相關材料,試驗鑒定檔案保存期至證書失效后1年止。
第六章 證后監督
第三十五條 鑒定站負責組織對發放的證書和標志使用情況進行監督,通常采取日常監督或專項監督的方式。
日常監督是*期對發放證書的生產者及產品開展的抽查監督。專項監督是指當獲證生產者涉嫌存在《農業機械試驗鑒定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三十條所列情形,以及獲證產品或其生產者被投訴舉報時而開展的針對性監督。
第三十六條 日常監督采取“雙隨機一公開”的方式實施,監督的內容包括:
(一)生產者名稱、地址及產品一致性情況;
(二)證書和標志使用情況。
專項監督的方式根據獲證生產者及產品的違規情形確定。
第三十七條鑒定站制定日常監督工作方案,明確樣機的確定、監督對象和人員、監督內容和方法、判定規則及工作要求等,并分配監督任務。
專項監督方案由鑒定站根據工作實際需要制定。
第三十八條鑒定站按照日常監督工作方案,隨機抽取監督人員,組成監督組。監督組由1名組長、1~2名組員組成,原則上應至少有1名組成人員的專業領域覆蓋所監督產品,必要時可配備1名技術支持專家。
第三十九條 監督樣機可在生產者明示的合格產品存放處獲得,也可在市場或使用現場獲得。在市場或使用現場獲得的樣機,企業應提供確認樣機合格并加蓋公章的書面證明。
第四十條 監督發現不符合要求情況時,監督組收集相關證據,填寫“不合格報告單”或“不符合項通知單”,并經生產者現場確認。
第四十一條 監督結論分為“合格”、“不合格”和“整改確認后合格”三種。
監督發現《農業機械試驗鑒定辦法》第二十五條所列情形及以下情況之一的,監督結論為“不合格”。
(一)生產者經確認處于破產清算;
(二)生產者拒絕接受監督、無法提供樣機、整改逾期未完成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
除上述條款以外的不符合情況,可在20個工作日內進行整改。整改符合要求的,監督結論為“整改確認后合格”。
第四十二條 生產者對監督結果有異議的,應在現場監督完成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鑒定站提出。
第四十三條 通過試驗鑒定的產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鑒定站撤銷其證書;涉及生產者的,由鑒定站撤銷該生產者證書:
(一)《農業機械試驗鑒定辦法》第二十五條所列情形;
(二)日常監督或專項監督結論為不合格;
(三)生產者有違背所作承諾的行為。
第四十四條 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鑒定站注銷其證書:
(一)《農業機械試驗鑒定辦法》第二十六條所列情形;
(二)日常監督或專項監督無法聯系生產者,且鑒定站在媒體公示15個工作日無異議。
第四十五條 鑒定站依照《農業機械試驗鑒定辦法》《農業機械試驗鑒定工作規范》和本細則對違規生產者做出處理前,應履行書面告知或者約談程序聽取意見,經鑒定站集體研究做出有關處理決定,并予以公開通報。涉事生產者在規定時限內不予回復或者不接受、不配合約談的,視同無異議。
第四十六條 鑒定站公布監督結果并依規處理相關證書,編制監督工作報告抄報省農業農村廳。證后監督相關材料由鑒定站存檔,保存期3年。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細則自2020年1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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