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機網 地方農機】日前,為加強農業機械化質量管理,規范農業機械質量投訴監督工作,提高農業機械質量和售后服務水平,維護農業機械所有者、使用者和生產者的合法權益,河北省農業機械化管理局發布了《河北省農業機械質量投訴監督管理辦法》,并予以實施。
《辦法》中農機質量投訴監督機構要遵循“屬地管理、就近處理、首問負責、無償服務”的原則開展工作。
·對于“三包”服務期限之內的農機質量投訴,一般由銷售該農機的屬地投訴監督機構負責處理;
·對于跨行政區域或越級投訴的一般案件,實行首問負責制,受理單位可按照就地就近處理原則,轉由當地投訴監督機構處理,但仍負有本案的督辦和答復責任,當地投訴監督機構應及時向受理單位反饋處理結果;
·各投訴監督機構要對電話、信件等投訴材料做好登記,認真審查,按要求及時受理和處理,做到事事有解答、件件有回聲;
·對于雙方爭議較大的投訴,投訴監督機構要加大協調力度,本著實事求是,依法依規的原則,提出具體處理意見,積極促成投訴方與被投訴方達成解決方案。
投訴受理
投訴者應提供書面投訴材料,內容至少包括:
(一)投訴者姓名、通訊地址、郵政編碼、聯系電話以及被投訴方名稱或姓名、通訊地址、郵政編碼、聯系電話等準確信息;
(二)農業機械產品的名稱、型號、價格、購買日期、維修日期、銷售商等信息;
(三)質量問題和損害事實發生的時間、地點、過程、故障狀況描述以及與被投訴方協商的情況等信息;
(四)有關證據,包括合同、發票、“三包”憑證、合格證、購機者身份證等復印件;
(五)具體的投訴要求。
農忙季節或情況緊急時,農業機械質量投訴監督機構可以詳細記錄投訴者通過電話或其他方式反映的情況并與被投訴方聯系進行調解,如雙方能協商一致,達成和解,投訴者可以不再提供書面材料。
投訴處理
農業機械質量投訴監督機構受理投訴后,應及時將投訴情況通知被投訴方,并要求其在接到通知后3日內進行處理,農忙季節應在2日內進行處理。爭議雙方經調解達成解決方案的,形成書面協議。被投訴方應將處理結果以書面形式反饋農業機械質量投訴監督機構。
爭議雙方當事人應親自參加農業機械質量投訴監督機構主持的調解,如因特殊情況當事人不能親自到場,須委托他人代理。被委托人必須向調解主持人遞交有效委托書,并出示身份證明。
經農業機械質量投訴監督管理機構調解達成和解的,由農業機械質量投訴監督管理機構出具“農業機械質量投訴監督管理機構調解協議書”。協議書爭議雙方簽字后,加蓋農機投訴機構投訴專用章。農業機械質量投訴監督機構負責督促雙方執行調解協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終止調解:
(一)爭議雙方自行和解的;
(二)投訴者撤回其投訴的;
(三)爭議一方已向法院起訴、申請仲裁或向有關行政部門提出申訴的;
(四)投訴者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調解的。
農機質量投訴信息統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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