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機網 熱點關注】年前,重慶市通過了《重慶市農業機械化促進條例(修訂草案)》,修訂后的《條例》將于3月1日起施行。
《條例》明確要加強農田宜機化改造,采取先建后補、包干獎補、貸款貼息、融資擔保等方式,引導金融機構和社會資本加大農田宜機化改造投入力度。完善承包地“三權分置”辦法和確權頒證制度,推動農村土地適度集中規模經營,實施整村整鄉集中連片開展農田宜機化改造。推進農田宜機化改造與農村人居環境整治、脫貧攻堅工作相結合,持續發展壯大村級集體經濟。
進一步明確要組織開展農業機械化技術攻關、試驗與示范等活動,優先支持適應丘陵山區的農業機械化科研開發,鼓勵發展智能、環保、安全的農業機械裝備,促進基礎性、關鍵性、公益性農業機械科學研究和先進適用農業機械的推廣應用。
鼓勵、支持有關院校和科研機構農業機械化相關學科建設,培養農業機械化專業技術人才,推動產教融合、校企協同與合作。鼓勵、支持相關組織培養農業機械操作、維修等實用技能型人才。各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基層農業機械推廣人員崗位技能培訓和知識更新機制。
在產品質量方面,農業機械生產者、銷售者應當對其生產、銷售的農業機械產品質量負責,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承擔零配件供應和培訓等售后服務,并承擔相應的維修、更換、退貨責任。農業機械生產者應當按照國家強制性標準和保障人身安全的要求,在其生產的農業機械產品上設置必要的安全防護裝置、警示標志和中文警示說明。
農業機械產品不符合質量要求的,農業機械生產者、銷售者應當負責修理、更換、退貨;給農業機械使用者造成農業生產損失或者其他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因農業機械存在缺陷造成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的,農業機械生產者、銷售者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農業機械生產者、銷售者發現其生產、銷售的農業機械存在設計、制造等缺陷,可能對人身財產安全造成損害的,應當按照《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的規定處理;生產、銷售假冒偽劣農業機械產品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鼓勵和扶持農民以及其他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組織和個人實行農業機械聯合經營或者合作經營,扶持農機大戶、農機專業戶以及農機合作社、農機作業公司等社會化服務組織,建立健全農業機械化服務體系,推進農業機械化服務機制創新,推動服務向市場化、社會化、多元化發展。
此外,《條例》還提出要落實相關優惠政策及扶持措施,確保農業機械化資金投入與工作目標任務相適應。鼓勵農業機械化資金用于農業機械和農業機械化技術的科研開發與推廣、農業機械生產作業補貼、農田宜機化改造、農業機械服務體系建設等。
農民、農業生產經營組織購買列入本市支持推廣農業機械品目的產品,可以按照有關規定享受財政補貼等優惠政策。補貼資金可以向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發放,也可以采用貼息方式支持金融機構向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購買先進適用的農業機械提供貸款。
鼓勵政策性金融機構在其業務經營范圍內采取多種形式為農民和農業機械作業服務組織購買先進適用的農業機械提供信貸服務,加大扶持力度。鼓勵商業性金融機構開展購置農業機械信貸服務,對農民和農業機械作業服務組織提供資金支持。
建立和完善農業機械保險制度,將農業機械保險納入本市政策性農業保險范圍。鼓勵各類保險機構研究開發適合本市農業機械特點的保險產品。
從事農業機械科研開發、制造以及農業機械生產作業服務等活動的,按照國家規定給予稅收優惠。開展跨區作業的
聯合收割機、運輸聯合
收割機(包括
插秧機)的車輛,免交車輛通行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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