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機網 熱點關注】 近日,安徽省自然資源廳、安徽省農業農村廳下發《關于進一步加強設施農業用地管理助推鄉村振興的通知》,旨在進一步加強設施農業用地管理,助推鄉村振興。通知對設施農業用地的范圍、大小和管理辦法做出了詳細規定。
在設施農業用地范圍上,通知明確,設施農業用地是指農業生產中直接用于作物種植和畜禽水產養殖的設施用地,按功能分為生產設施用地和輔助設施用地。
生產設施用地包括:
1.作物種植類生產設施用地。包括直接用于農作物生產(工廠化栽培)所建造的大棚、日光溫室、智能溫室、育種育苗場所等用地。
2.畜禽水產養殖類生產設施用地。包括畜禽舍、孵化室、隔離舍、養殖池(車間)、綠化隔離帶、進(排)水渠道等用地。
輔助設施用地包括:
1.作物種植類輔助設施用地。包括為作物種植直接服務的簡易生產看護房(單層、15平方米以內)、檢驗檢疫、病蟲害防治、秸桿收儲、農資農機具存放場所,以及與生產
農產品直接關聯的烘干晾曬、分揀包裝、臨時保鮮存儲等用地。
2.畜禽水產養殖類輔助設施用地。包括與養殖生產直接關聯的必要管理用房、有機肥與沼氣制取、檢驗檢疫、配套的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設施、畜禽糞污處置、飼料配制和倉貯、疫病防治、洗消轉運、水產養殖尾水處理等用地。
在用地規模上,文件規定:
(一)作物種植類設施用地規模。直接用于作物種植的生產設施用地規模根據生產需要,按照農業行業標準合理確定。農作物設施種植(工廠化栽培)、育種育苗的輔助設施用地面積原則上控制在項目用地面積的5%以內,多不超過10畝。從事規模化糧食作物種植的輔助設施用地面積原則上控制在種植面積的1%以內,種植面積500畝以內的,多不超過5畝;種植面積超過500畝的,可適當擴大,但多不得超過15畝。
(二)畜禽水產養殖類設施用地規模。直接用于養殖的生產設施用地規模根據生產需要,按照農業行業標準合理確定。規模化養殖豬、牛、羊的輔助設施用地面積原則上控制在項目用地面積的15%以內,多不超過20畝,其中生豬養殖不受20畝上限限制;其他規模化畜禽水產養殖的輔助設施用地面積原則上控制在項目用地面積的10%以內,多不超過15畝(其中水產養殖的多不超過10畝)。養殖設施允許建設多層建筑,但必須符合相關規定。
因生產需要,確需突破設施用地控制規模的,報經縣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論證核定。
此外,文件還對設施農業用地備案做了詳細規定,設施農業用地由經營者提出申請,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申報,到鄉鎮政府備案,備案審核意見要及時告知經營者,不符合設施農業用地有關規定的不得動工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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