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機網 熱點關注】 為及時處理政策實施過程中發生的異常情形,嚴厲打擊農機購置補貼工作中的違規行為,規范、高效、廉潔實施農機購置補貼政策,確保國家強農惠農富農資金的安全,2020年12月29日,西藏自治區農業農村廳農業機械化管理處印發了《西藏自治區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異常情形報告制度》(以下簡稱“制度”)。
本制度適用于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在機具投檔、補貼機具核驗和違規處理等關鍵環節實施過程中發生或發現的異常情形。
制度明確,規定環節出現如下情形之一的,應進行異常情形報告:
(一)投檔環節
列入全國農機購置補貼黑名單數據庫的生產企業、法定代表人、主要從業人員及機具參與投檔的;列入全國農機購置補貼違規通報數據庫且尚未恢復或已取消補貼資格的機具參與投檔的;國家產品質量監督抽查或市場質量監督檢查中不合格的機具參與投擋的;不在我省補貼范圍內的機具參與投檔的;資質到期未續展機具參與投檔的;無資質機具參與投檔的;補貼額比例超過投檔系統設定的預警比例的;補貼投檔機具參數不符合我省發布的相關檔次參數的;投檔機具有相關舉報、投訴的。
(二)補貼機具核驗環節
購機發票顯示購機者與實際購機者不一致的;一項或多項主要參數與系統參數不一致的;購機發票金額與實際銷售價格不一致的;補貼機具有嚴重質量問題的;機具銘牌沒有性固定的;機具銘牌非的;銘牌信息與實物不一致的;銘牌信息、實物信息與農機購置補貼輔助管理系統所對應機具的信息不一致的;補貼機具有投訴的;同類型補貼機具短期內大批量出現的;個人購置3臺套及以上同類型機具的;補貼比例超過預警比例的。
(三)違規處理環節
調查核實過程中確實有違規行為的;調查核實過程中發現有其他違規行為的;在約談過程中不配合或發現有其他違規行為的;違規產品有嚴重質量問題的;相關企業和人員無法聯系的。
(四)國家和省文件規定的其他異常情形。
個人或其他購機者以村集體、農機合作社或農機化作業服務公司名義購買的。
制度指出,關鍵環節異常情形按下列程序報告:
(一)由負責相關環節崗位人員按照政策法規和相關文件要求進行異常情形分析,判斷異常情形是否屬于違規,并提出相應的處理意見。
(二)投檔環節由自治區級負責投檔的崗位人員提出;補貼機具核驗環節由縣級負責核驗的崗位人員提出;違規處理環節由自治區或市、縣負責違規處理的崗位人員提出。并按要求及時上報上級農機主管部門。
(三)自治區級農機部門如發現以上情況,其他省也有可能存在類似違規風險的,應及時向農業農村部報告。
(四)報告采用書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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