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機網 通知公告】 津農委計財〔2020〕134號
各涉農區農業農村委,市農業發展服務中心:
為進一步加強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加大農機產銷企業農機購置補貼違規行為查處力度,嚴懲失信違規的農機產銷企業及購機者,根據農業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產品違規經營行為處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詳見附件)、《農業農村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機購置補貼政策監管強化紀律約束的通知》(以下簡稱《強化紀律約束的通知》)和《農業農村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農機購置補貼機具投檔與核驗等工作的通知》等相關文件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現將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明確參與農機購置補貼主體的責任義務
(一)農機生產企業的責任義務
1.《辦法》第六條中七項責任義務;
2.《強化紀律約束的通知》第一部分“(二)強化農機生產企業規范參與補貼政策實施承諾制”中四項承諾及補貼政策實施過程中作出的其它承諾;
3.《農機購置補貼機具投檔工作規范(試行)》第七條、第八條的內容;
4.及時報告補貼產品中央資金補貼比例過高(超過50%)情況;
5.完整保存與經銷企業的補貼產品出貨、銷售、資金往來等憑證資料;
6.承擔違規行為、違背承諾等引起的糾紛和經濟損失。
(二)農機經銷企業的責任義務
1.《辦法》第六條中七項責任義務;
2.及時報告補貼產品中央資金補貼比例過高(超過50%)情況;
3.完整保存與生產企業的進貨、銷售、資金往來等憑證資料;
4.履行補貼政策實施過程中作出的其它承諾;
5.承擔違規行為、違背承諾等引起的糾紛和經濟損失。
(三)購機者的責任義務
1.對自主購機行為、補貼申請的產品型號名稱等機具信息、銷售價格等購買信息、身份證等身份信息、未享受過財政其它項目補貼(除相關文件明確規定外)及其它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2.自行承擔騙補、套補、提供不實購買價格、做出虛假承諾等違規行為引起的糾紛和經濟損失。
二、加強對違規行為的打擊力度
(一)明確職責權限。針對不同性質的違規行為,對違規農機產銷企業、購機者采取相應的處理措施,不同措施可獨立或合并實施。輕微違規行為,由區農業農村委處理并將結果報告市農業農村委;較重和嚴重違規行為,由市農業農村委處理,區農業農村委及時上報問題線索和調查情況,積極配合處理。違規行為類型以《辦法》為準。
(二)加強協調聯動。出現農機購置補貼違規行為可能涉及機具核驗、機具投檔、農業機械試驗鑒定(認證)、聯動處理等多個環節,各部門各環節主體要加大對違規行為的打擊力度,共同參與,加強協調,聯動處理,營造“一處違規,處處受制”的高壓態勢。市農業農村委對在其他省份發生較重、嚴重違規行為或被采取暫停全部產品補貼資格及以上處理措施的農機產銷企業,直接采信有關處理決定,對生產企業和涉及的經銷企業作出同等處理,并結合實際進一步深入調查處理。對參與較重及以上違規行為的購機者,給予3年內不得享受農機購置補貼的處理;對違規產銷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從業人員等違規人員,按規定列入黑名單。
(三)規范查處程序。按照受理登記、調查核實、約談告知、處理通報、材料留存的程序開展違規行為查處工作,調查材料留存10年。具體程序以《辦法》為準。
同時,從分類標準、推廣鑒定(認證或采信)、補貼范圍、分類分檔、補貼額測定、機具投檔、機具核驗等“七個環節”進行全流程分析,以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操作流程為主線,逐項工作、逐一環節梳理查找風險點,有針對性地制定防控措施,切實提升補貼政策實施規范性,有效保障補貼資金安全。
(四)強化制度落實。一是堅持違規處理工作集體研究制度。調查核實、約談告知須由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實施,處理通報要經區級農機購置補貼領導小組集體研究決定做出。需要上級部門提供技術支持的,要主動報告。二是要以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操作流程為主線,重點梳理機具核驗過程中的風險點,有針對性地制定防控措施。三是要強化對部門及其所屬事業單位參與農機購置補貼關鍵重點工作人員的廉政教育和業務培訓,提升政策實施和風險防控能力。嚴禁有關人員以各種形式直接或間接進行補貼機具經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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