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機網 補貼動態】 為進一步加大耗能高、污染重、安全性能低的老舊農機淘汰力度,加快先進適用、節能環保、安全可靠農業機械的推廣應用,優化農機裝備結構,推進農業機械化轉型升級和農業綠色發展,2月3日,西藏自治區農業農村廳、西藏自治區財政廳、西藏自治區商務廳聯合印發了《西藏自治區農業機械報廢更新補貼實施方案》(以下簡稱《實施方案》)。
《實施方案》明確,在全區所有農機購置補貼實施縣(區)開展農機報廢更新補貼工作。補貼對象為在西藏從事農業生產的個人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其中: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包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業社會化服務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農業企業和其他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組織。
補貼種類包括
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機動噴霧(粉)機、機動脫粒機、飼料(草)粉碎機、鍘草機、割曬機、微耕機、播種機。
報廢機具應滿足以下條件:
補貼的報廢農機應當主要部件齊全,來源清楚合法,機主應就機具來源、歸屬等作出書面承諾。報廢農業機械的使用年限等技術條件,參照相關農業機械禁用與報廢標準,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申請報廢:
(一)達到報廢年限的。拖拉機(小型8年、大中型10年、履帶式12年)、聯合收割機(自走式7年、懸掛式6年)、機動噴霧(粉)機8年、機動脫粒機6年、飼料(草)粉碎機8年、鍘草機8年、割曬機、微耕機、播種機5年。
(二)由于各種原因造成嚴重損壞,無法修復的;
(三)未達報廢年限,但安全隱患大、故障發生率高、損毀嚴重、維修成本高的;
(四)國家明令淘汰的;
(五)預計大修費用大于同類新產品價格50%的。
補貼標準方面,從中央財政農機購置補貼資金中安排部分資金,實施農機報廢更新補貼政策,對報廢老舊農機給予適當補助。我區農機報廢更新補貼由報廢部分補貼與更新部分補貼兩部分構成。報廢部分補貼實行定額補貼(詳見附件2)。更新部分補貼標準按農機購置補貼政策相關規定執行。
農機報廢更新補貼操作程序主要包括回收舊機-解體銷毀-兌現補貼幾個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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