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機網 通知公告】
四川農業農村廳關于開展2024年全省肥料質量監督抽查工作的通知
川農函〔2024〕148號
各市(州)農業(農牧)農村局:
為加強肥料監督管理,提高肥料產品質量,切實保障糧食安全和重要農產品有效供給,我廳決定2024年繼續開展省級肥料質量監督抽查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抽查品種、數量、范圍及任務分工
(一)抽查品種及數量。抽查復合肥料、有機肥料、大量元素水溶肥料產品共300個(具體抽查任務分配見附件1)。
(二)抽查范圍。對全省21個市(州)肥料生產企業、農資市場或種植戶開展監督抽查,有機肥料和大量元素水溶肥料優先從生產企業抽取。將2023年國家級、省級肥料質量監督抽查不合格產品的生產企業納入必抽范圍,將科學施肥相關項目中的中標肥料產品作為重點抽查對象。
(三)任務分工。廳種植業與農藥肥料處、農產品質量監管與品牌培育處牽頭負責肥料質量監督抽查工作,省耕地質量與肥料工作總站具體負責實施并指導各市(州)開展監督抽查,各市(州)農業農村部門承擔轄區內肥料質量監督抽查及不合格產品處理工作。
二、抽查方法
(一)樣品抽取。生產企業抽樣。樣品從生產企業成品庫中自檢合格、附有合格證的產品中隨機抽取,復合肥料、有機肥料抽樣基數不小于1噸,大量元素水溶肥料抽樣基數不小于50公斤。復合肥料、有機肥料、大量元素水溶肥料均按批次抽取。農資市場或種植戶抽樣。樣品從經營主體倉庫(門店)或種植戶抽取,抽樣基數不少于10袋(桶)。抽取樣品時,要查驗核對肥料登記證或備案號等相關信息。
(二)樣品確認。從農資市場或種植戶抽取的樣品要進行樣品確認,抽查單位應于抽樣結束后及時書面通知產品包裝上標稱生產企業,要求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7日內對樣品進行書面確認。逾期不予回復或拒不簽收的,視為標稱生產企業確認為其產品。標稱生產企業確認不屬于其產品的,須出具相關證明材料。抽查單位應及時將抽樣單、抽查產品及相關證明材料等移交至同級農業行政綜合執法監督部門,確認為假冒產品的按照相關程序處理,同時報省耕地質量與肥料工作總站備案,并補充抽取肥料樣品以補足樣品數量。
(三)抽樣注意事項。抽樣人員和被抽查對象均采用“雙隨機”方式確定,并以拍照或錄像形式記錄抽樣過程,確保監督抽查程序、過程合規合法。抽樣人員依據《肥料標識 內容和要求》(GB 18382-2021)、《肥料質量監督抽查 抽樣規范》(NY/T 4198-2022)、《復合肥料》(GB/T 15063-2020)、《有機肥料》(NY/T 525-2021)、《大量元素水溶肥料》(NY/T 1107-2020)等標準進行抽樣。抽樣人員應認真填寫抽樣單,內容必須與所抽產品包裝標識和標簽內容一致。抽樣單須有抽樣人員和被抽查單位負責人或其授權人簽字,加蓋公章確認。有特殊情況不能加蓋公章的,應在抽樣單上注明。如被抽查對象拒絕抽樣,抽樣人員須填寫拒抽認定書,采取拍照、錄像等方式留存相關證據材料。
三、檢測項目與依據
復合肥料檢測項目包括總養分、總氮、有效磷、鉀、水溶性磷占有效磷百分率、硝態氮(若標識)、粒度、氯離子,檢測依據為《復合肥料》(GB/T 15063-2020)。
有機肥料檢測項目包括有機質、總養分、水分、酸堿度、總砷、總汞、總鉛、總鎘、總鉻、蛔蟲卵死亡率、糞大腸菌群數,檢測依據為《有機肥料》(NY/T 525-2021)。
大量元素水溶肥料檢測項目包括大量元素含量、水不溶物、水分、縮二脲、氯離子、汞、砷、鎘、鉛、鉻、中量元素(若添加鈣、鎂時)、微量元素(若添加銅、鐵、錳、鋅、硼、鉬時),檢測依據為《大量元素水溶肥料》(NY/T 1107-2020)。
四、結果判定
依據《肥料登記管理辦法》《肥料標識 內容和要求》(GB 18382-2021)、《復合肥料》(GB/T 15063-2020)、《有機肥料》(NY/T 525-2021)、《大量元素水溶肥料》(NY/T 1107-2020)等標準進行判定。
五、結果確認和異議處理
(一)結果確認。樣品應送有資質的單位開展檢驗檢測,出具的檢驗報告應有CMA標識,樣品檢測不得分包。檢驗結束后,承擔檢測任務的單位應使用特快專遞等便于查詢的方式,及時將不合格產品檢驗結果書面通知標稱生產企業,標稱生產企業應在收到通知之日起7日內對檢驗結果進行書面確認,若對檢驗結果有異議,可向承擔檢測任務的單位提出書面復驗申請,承擔檢測任務的單位及時安排復驗,并將復驗結果及時回復提出單位。逾期不予回復或拒不簽收的,視為認可檢驗結果。
(二)異議處理。被抽查單位或標稱生產企業對復驗結果仍有異議,可向農業農村廳種植業與農藥肥料處提出書面復檢申請,由種植業與農藥肥料處指定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復檢,復檢結果為最終檢驗結果。
(三)報告送達。異議處理結束后,承擔檢測任務的單位以特快專遞等便于查詢的方式將檢驗報告寄送各市(州)農業(農牧)農村局,各市(州)負責將檢驗報告及時送達被抽查單位和標稱生產企業。
(四)結果通報。農業農村廳將根據抽查結果,公開通報肥料質量監督抽查結果。
六、相關要求
(一)市、縣兩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要認真履行肥料監管職責,建立肥料監督抽查制度,結合農資打假專項整治行動和農業生產實際,開展轄區內肥料質量監督抽查工作。各市(州)要落實專人負責,于4月3日前將市(州)聯系人信息表(見附件2)報送省耕地質量與肥料工作總站。
(二)市(州)農業農村部門根據年度工作安排,合理安排肥料質量監督抽查時間,于6月底前完成抽樣送樣工作,11月底前報送肥料質量監督抽查工作總結。
(三)各地要以監督抽查結果為線索,積極查處轄區內生產、經營不合格肥料產品等違法案件,將不合格產品生產企業、拒絕抽樣企業列入下批抽檢名單。責令不合格產品的生產者、經營者及時收回并停止銷售本批次質量不合格產品,督促企業制定整改措施,限期整改完成,并將整改情況報組織實施單位。
郵 箱:scfeiliao@163.com
附件:
1.2024年四川省肥料質量監督抽查任務分配表
2.四川省肥料質量監督抽查工作聯系人信息表
四川省農業農村廳
2024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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