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機網 政策與標準】 第一條為規范實施農機購置補貼異常情況報告工作,及時發現農機購置補貼鑒定(認證)、機具投檔、機具核驗、違規處理過程中的異常情況。嚴厲打擊農機購置補貼工作中的違規行為,推進農機購置補貼政策規范、高效、廉潔實施,根據農業農村部、財政部等對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的有關文件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指異常情況,是指全省各級農機購置補貼主管部門在農機購置補貼工作實施過程中,發現本區域內農機購置補貼鑒定(認證)、機具投檔、機具核驗、違規處理存在違反國家或甘肅省農機購置補貼政策規定的異常情況,需要及時向上級農機主管部門報告的制度規定。省農業農村廳農機化管理處對全省內出現的違規異常情況,別的省有可能存在安全風險、或者省級存在的違規異常情況需要農業農村部來協調解決的,需及時報告農業農村部解決。
第三條農機購置補貼違規行為的處理涉及農機購置補貼鑒定(認證)、機具投檔、機具核驗、違規處理等多個環節異常情況,需要各環節主體共同參與、上下聯動、協調配合、各施其責。?
第四條農機購置補貼異常情況的發現、調查、認定、處理、報告應當遵循實事求是、合法合規、及時、準確的原則。
第五條農機購置補貼產品鑒定(認證)異常情況,主要包括:
(一)經過鑒定(認證)產品出現重大質量問題或出現集中的質量投訴后生產者未在規定期限內解決的。
(二)企業營業執照或登記文件失效;企業名稱或者注冊地點發生改變在3個月內未向原鑒定機構申請變更。
(三)經過鑒定(認證)產品主要技術參數變化超出鑒定大綱允許變化的范圍。
(四)經過鑒定(認證)產品在國家產品質量監督抽查或市場質量監督檢查中不合格。
(五)偽造、冒用或使用過期的農機鑒定證書和標志。
(六)經過鑒定(認證)的產品上未粘貼標志或標志格式不符合規定。
第六條市(州)、縣級以上農機主管部門對識別出第五條描述的異常情況的產品,應及時向省級農機主管部門書面報告,由省級農機主管部門按照政策法規和相關文件要求進行異常情形分析,經集體研究后,以書面形式向農業農村部農機化司報告,并安排省農機鑒定機構進行處理。省農機鑒定機構對于市、縣報告的或本機構自行發現的異常情況,應于接收報告或發現后10日內進行核查,核查屬實的,應由原發證鑒定機構發布撤證公告,并及時向省級負責農機購置補貼的部門書面報告,撤消其補貼資格。
第七條對未粘貼標志或標志格式不符合規定異常情況的鑒定(認證)產品,由市(州)、縣級以上農機主管部門或省農機鑒定機構對違規企業在15日內限期改正,并將存在問題和改正結果及時向廳農機化管理處書面報告。
第八條對于撤銷補貼資格的企業及產品,省級負責農機購置補貼的部門應及時以書面形式向農業農村部報告。
第九條在投檔過程中企業提供不實信息,或未按要求完整提供信息,導致產品歸入高檔次,如發現其他省份也存在類似情況,應及時以書面形式向農業農村部報告。
第十條發現補貼額相對于自身產品售價比例過高,不及時反饋報告,仍進行投檔的,如發現其他省份也存在類似情況,應及時以書面形式向農業農村部報告。
第十一條不按照產品配置參數投報對應檔次,故意投報更高或更低檔次的,如發現其他省份也存在類似情況,應及時以書面形式向農業農村部報告。
第十二條提供虛假或過期的產品推廣鑒定報告、檢驗報告及其他證明材料的,如發現其他省份也存在類似情況,應及時以書面形式向農業農村部報告。
第十三條未提供真實銘牌照片,或銘牌信息不規范的,如發現其他省份也存在類似情況,應及時以書面形式向農業農村部報告。
第十四條市(州)、縣(市、區)農機部門在機具核驗時,發現享受補貼產品實際銘牌照片、機具外觀、機具配置與農機購置補貼輔助管理系統內對應補貼產品信息不一致、不規范的,應及時向省級農機主管部門書面報告。
第十五條市(州)、縣(市、區)農機部門發現補貼機具,存在偷工減料,質量低或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應及時向省級農機部門書面報告。
第十六條出現短時間內集中搶購某種機具時,市、縣農機部門應及時開展調查,摸清情況,查看是否存在補貼額虛高,套補騙補的情況,如果存在問題,應及時向省級農機部門書面報告。
第十七條省級農機部門如發現以上五種情況或其他方面可能存在的違規風險問題,應及時以書面形式向農業農村部報告。
第十八條農機購置補貼違規行為主體;主要包括參與農機購置補貼政策落實的相關部門和工作人員,申請農機購置補貼的購機者,農機購置補貼產品的生產、經銷企業等農機購置補貼政策的參與者。
第十九條本辦法適用于全省各級農機主管部門存在的各類農機購置補貼違規處理異常情況,以及農業農村部農機購置補貼違規通報及黑名單數據庫中登記的有關問題的聯動查處異常情況報告。
第二十條對輕微違規行為的處理,市、縣級以上農機購置補貼主管部門處理后,發現違規行為在本區域普遍存在的,應及時向上一級農機主管部門書面報告。
第二十一條對較重違規行為、嚴重違規行為的處理,省級農機主管部門如果發現在其他省也存在類似的違規問題,應及時以書面形式向農業農村部報告。
第二十二條對農業農村部農機購置補貼違規通報專欄、黑名單數據庫中登記的有關違規問題的聯動查處,如發現異常情況的,應及時向上一級農機主管部門書面報告。?
第二十三條省農機鑒定機構負責補貼產品鑒定(認證)異常情況識別;甘肅省農業農村廳農機化管理處負責組織對全省內農機購置補貼鑒定(認證)、機具投檔、機具核驗、違規處理異常情況報告工作的實施和監管。
第二十四條省、市(州)、縣(市、區)農機購置補貼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農機購置補貼異常情況報告工作,對于工作中發現的違規行為,應按相應管理權限,依照《農業農村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關于印發〈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產品違規經營行為處理辦法(試行)〉的通知》(農辦財〔2017〕26號)和本辦法有關規定書面報告上一級農機購置補貼主管部門。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由甘肅省農業農村廳農機化管理處負責解釋。市(州)、縣(市、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本轄區內的農機購置補貼異常情況報告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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