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自治縣)農委,萬盛經開區農林局,市農業機械化技術推廣總站,有關農機產銷企業:
根據農業部農機購置補貼相關工作要求,現就我市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對部分農機補貼產品分檔及補貼額作調整
根據農業部相關工作要求及農業部2016年輕型履帶式
拖拉機分類分檔和補貼額測算專項督導工作要求,結合近期實施政策中存在的問題,經相關程序,對輕型履帶式拖拉機、果蔬
烘干機等農機補貼產品分檔及補貼額進行了調整。調整情況詳見附件。
即日起,相關產品按調整后的分檔及補貼額執行,渝農發〔2016〕100號文件不再執行;暫停湖南農夫機電有限公司生產的NF-702型履帶式拖拉機補貼辦理,生產企業按要求重新投送我市“輕型履帶式拖拉機”新增分檔,經相關程序后按新標準執行。
二、明確安裝國Ⅱ柴油機的農機補貼產品事項
根據《環境保護部關于實施國家第三階段非道路移動機械用柴油機排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公告》(公告 2016年第5號)和農業部有關要求,明確安裝國Ⅱ柴油機的農機補貼產品相關事項如下:
(一)有關農機補貼產銷企業的所有制造、進口和銷售的農用機械,其配套柴油機于2016年12月1日起均須符合國Ⅲ標準。購機者2016年12月1日(含)后購置安裝國Ⅱ柴油機的農機產品,一律不得辦理農機購置補貼;
(二)2016年12月1日以前購置安裝國Ⅱ柴油機的農機補貼產品,辦理時間延長至2016年12月31日,各地須重點核實發票開具時間及購機的真實性等;
(三)購機時間的認定以購機發票(機打發票)上開具的時間為準。
三、有關要求
(一)各單位要結合年終工作特點,加快資金實施、結算進度,確保補貼資金規范、及時、有效兌現給補貼對象;
(二)各單位對政策調整事項要加大宣傳力度,強化風險預判;對違規為國Ⅱ柴油機的農機產品辦理補貼的行為,一經發現應及時采取措施并報告環保部門,視環保部門查處結論作終處理決定;
(三)各單位要認真落實好信息公開、舉報投訴、三級監管、違規查處等工作制度,嚴格把控政策實施各環節,確保資金和人員安全;按要求報送年度總結材料。
附件:重慶市2016年農機補貼機具補貼額一覽表(2016年補充調整)
重慶市農業委員會
2016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