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機網 熱點關注】 為規范病死豬及病害豬產品無害化處理監督管理,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有關文件要求,1月2日,江蘇省農業農村廳印發了《江蘇省病死豬及病害豬產品無害化處理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此辦法自2020年2月10日起施行。
《管理辦法》明確,本辦法適用于全省范圍內養殖、屠宰環節病死豬及病害豬產品無害化處理的申報、勘驗、收集、暫存、轉運、處理、補助及其監督管理等相關工作。發生重大動物疫情時,應當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全省病死豬及病害豬產品無害化處理遵循“政府主導、市場運作,財政補助、保險聯動”的原則,以“及時處理、清潔生產、合理利用”為目標,建立“統一收集、集中處理、全程監管”的無害化處理工作機制。
《管理辦法》指出,從事生豬養殖、屠宰、經營、運輸的相關單位和個人是病死豬及病害豬產品無害化處理的第一責任人,從事無害化收集、暫存、轉運、處理等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按本辦法規定履行相應責任和義務。病死豬及病害豬產品無害化處理實行申報制,養殖場(戶)發生病死豬的,應當及時報告所在地鄉鎮畜牧獸醫機構。參加養殖保險的應同時報告當地保險經辦機構。鄉鎮畜牧獸醫機構接到養殖場(戶)申報后,對疑似異常死亡的應當及時安排畜牧獸醫人員登門進行現場勘驗,對正常死亡的可要求在*收集點開展現場勘驗。經縣級農業農村部門和當地保險經辦機構培訓認定的收集運輸人員,可承擔登門現場勘驗、定損等工作。
屠宰環節病死豬及病害豬產品無害化處理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一)駐生豬定點屠宰企業官方獸醫人員在接到企業申報病死豬及病害豬產品后,應當及時做好登記、拍照取證、簽字確認等手續。
(二)委托集中處理的,要及時做好轉運交接,填寫相關交接記錄,并留存必要的影像資料。
(三)不能及時轉運的,應當對病死豬及病害豬產品暫存冷藏,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原則上交接處理周期不得超過1個月。
《管理辦法》規定,對病死豬及病害豬產品無害化處理給予財政補助。按照“誰處理、補助誰”的原則,主要對病死豬及病害豬產品收集、轉運和無害化處理等環節的實施者予以補助。對省級以上規模養殖場和自行處理大型養殖企業的病死豬可以不予無害化處理補助。具體補助對象、標準和方式由縣級農業農村部門會同當地財政部門按照有關要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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