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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支持推廣的農業機械產品目錄管理辦法
各市農機局(辦)、財政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展計劃委員會):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機械化促進法》以及農業部、財政部和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制定的《國家支持推廣的農業機械產品目錄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省農機辦、省財政廳、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聯合制定了《山東省支持推廣的農業機械產品目錄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省農機辦 省財政廳 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二○○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山東省支持推廣的農業機械產品目錄管理辦法
*章 總 則
*條 為促進農業結構調整、保護自然資源與生態環境、推廣農業新技術與加快農機具更新,鼓勵引導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使用*適用的農業機械,科學合理的貫徹落實中央和地方政府農機購置補貼,促進我省農業機械化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機械化促進法》、《山東省農業機械管理條例》、農業部《農業機械試驗鑒定辦法》和農業部、財政部、國家發改委《國家支持推廣的農業機械產品目錄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山東省支持推廣的農業機械產品目錄》(以下簡稱《推廣產品目錄》)由山東省農業機械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省農機辦)會同省財政廳、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對《國家支持推廣的農業機械產品目錄》進行調整和補充,并結合我省農機化發展實際確定、公布并定期進行調整。
第三條 列入《推廣產品目錄》的農業機械應當符合國家頒布的相關標準和行業技術規范,通過農業機械試驗鑒定機構的試驗鑒定。
第四條 列入《推廣產品目錄》的產品,可以按照有關規定,享受國家促進農業機械化的財政補貼、金融扶持等優惠政策支持。各類農機化示范工程、創新項目等優先使用列入《推廣產品目錄》的產品。
第五條 《推廣產品目錄》的制定、公布和調整,應當公開、公正、科學、,接受社會的監督。
第二章 目錄的內容與形式
第六條 《推廣產品目錄》每三年公布一次,期間如有調整,按年度以省農機辦公告形式公布。
第七條 列入《推廣產品目錄》中的農業機械分成農用動力、耕耘和整地、種植和施肥、田間管理和植保、收獲、脫粒清選烘干和貯存、農產品初加工、排灌、畜牧、其它機械等十類。
第八條 列入《推廣產品目錄》中的產品信息應包括產品名稱、牌號、型號,主要性能指標、適用范圍以及生產企業名稱、地址和等內容。
第三章 目錄的提出與審定
第九條 生產企業每年的10月份自愿向省農機辦提出產品列入《推廣產品目錄》的申請,并提供以下資料:
①申報書;②營業執照復印件;③農業機械試驗鑒定證書及鑒定報告復印件。國家對申報產品有許可條件的(例:生產許可證、“3C”強制認證等)須提供相應許可證或認證文件。
第十條 對進入的省外農業機械產品,須由省農業機械試驗鑒定站對其推廣鑒定證書和推廣鑒定報告審查確認,必要時進行地區性試驗,出具適應性檢測報告。
第十一條 省農機辦在山東農業機械化信息網上公告受理申請的機構名稱、地址、、郵政編碼、等情況。
第十二條 省農機辦根據企業的申報,組織省農業機械試驗鑒定站與省農業機械技術推廣站對申報的產品進行匯總初審,于每年11月15日前提出《推廣產品目錄》草案或調整建議。
初審的主要內容為:①申報材料是否符合要求,特別是農業機械試驗鑒定證書、鑒定報告是否真實有效;②是否有集中的產品質量和售后服務等方面的投訴;③產品推廣應用范圍是否適當等。初審符合要求的產品整理匯總后提交專家評審,不符合要求的產品申請退回原企業,并說明原因。
第十三條 初審后,省農機辦組織專家組對《推廣產品目錄》草案或調整建議綜合審議。于每年11月底前形成推廣產品目錄》或調整建議公示稿。
審議的主要內容是:①產品的*性;②產品的適用性及范圍;③產品的安全性和可靠性;④產品的生產、銷售情況及價格;⑤其它相關情況。
第十四條 《推廣產品目錄》審查專家組由農業機械管理、生產、推廣、鑒定、科研、銷售等方面的專家和農業專家組成。
第十五條 省農機辦通過山東農業機械化信息網對《推廣產品目錄》或調整建議公示稿進行公示,時間為10個工作日。
第十六條 省農機辦整理公示結果,對其中爭議較大,社會反映問題較多的企業或產品,進行調查核實,對《推廣產品目錄》或調整建議做必要的修改后,送省財政廳和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會簽。
第四章 目錄的公布與調整
第十七條 《推廣產品目錄》由省農機辦會同省財政廳和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于三年期前一年的12月底聯合公布。省農機辦于三年期間每年的12月底公布《推廣產品目錄》調整公告。《推廣產品目錄》和調整公告以文本形式公布,并在三個部門上予以公開。
第十八條 《推廣產品目錄》的調整包括增補、變更和取消等情形。
第十九條 《推廣產品目錄》公布后,依企業申請按本辦法規定增補產品。
第二十條 列入《推廣產品目錄》產品的商標、企業名稱、地址等產品相關信息發生改變的,其生產企業應當憑相關證明文件向農業機械試驗鑒定證書發放單位申請變更后再申請《推廣產品目錄》變更。
第二十一條 列入《推廣產品目錄》的產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取消:
(一)在國家和省產品質量監督抽查或市場質量監督檢查中不合格的;
(二)在市級以上農業機械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質量調查中發現企業有生產條件改變、產品存在嚴重質量問題或質量隱患、不履行服務承諾等情形的;
(三)經市級以上消費者協會和農機產品質量投訴監督機構報告,有在使用中出現重大質量事故,使用者集中投訴率高等情形的;
(四)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
第二十二條 列入《推廣產品目錄》的產品,因質量問題出現人身傷亡事故,或試驗鑒定證書失效的,由省農機辦調查核實后立即通告取消。
第五章 罰 則
第二十三條 省農機辦和各市農業機械化行政主管部門對列入《推廣產品目錄》的產品實施不定期檢查,發現與《推廣產品目錄》不符的,責令整改,屬于本辦法第二十一條所列情形的,取消列入《推廣產品目錄》的資格。
第二十四條 偽造、假冒《推廣產品目錄》產品的,由縣級以上農業機械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規行為,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第二十五條 從事農機試驗鑒定、《推廣產品目錄》審查及檢查監督等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給農業機械生產者、使用者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省農機辦同省財政廳、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聯合發布,由省農機辦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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